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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生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所需款项由学院从收取的学费总额中提取。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剩余资金,由学院统一管理,滚动至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以及本、专科生班级。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奖学金类

1.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奖

3.专项奖学金

(二)荣誉称号类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第八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

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学院根据奖项的性质和涉及的内容确定各项奖励。学生各项奖励评选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学生教育管理科负责,各系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各学院班级民主初评,学生教育管理科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2.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复核,报院领导批准。

3.学生工作办公室将评选结果报财务办公室,由财务办公室进行审核发放。

第四章 奖励表彰

第十条 学院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下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表扬

3.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的材料按要求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期内各类奖学金可兼得。

第十三条 获奖个人和集体名单、主要事迹由学院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五章 个人奖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及时间

第十四条 申请个人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五条 个人奖评选条件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不同奖项的附加条件。

第十六条 奖学金类

学习成绩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要求无不及格现象。获奖人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每学期评选一次,每年3月份和9月份组织评选。

1.一等奖学金

以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按学生实有人数的10%评定。

2.二等奖学金

以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按学生实有人数的40%评定。

3.专项奖学金

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按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评定。

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类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份组织评选。

1.优秀学生

(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总人数40%以前的学生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评定。

(2)班级人数为50人(含50)以上的评定3人,30-50人(含30)之间的评定2人,30人以内的评定1人。

2.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成绩突出,由班级民主评选产生。

(2)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人数50%以前的学生干部有资格参加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每班最多评定2人。

第六章 集体奖评选

第十八条 集体奖项的评选条件和有关事项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见附件)执行。

第七章 评选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期及本学年的评优:

1.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拘留、行政处罚者。

2.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