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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16

为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资助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提高其综合素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困难生,在大学生中树立起自强不息、勇于拼搏、乐观向上的优秀典型,以强化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系负责本单位学生初选、推荐,协助学院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不参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其它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升本学生中的特困生、困难生、一般困难生均可参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只要有一项位于前50%即可,另一项不做要求。

5.本学年被认定为特困生、困难生或一般困难生,生活俭朴。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1.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务必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知晓受助的权利,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高,资助面大,对获奖学生有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院的社会声誉,各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院的权益。

3.学院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系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4.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系,各系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系候选人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审议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各系要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结合学生其他资助情况通盘考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7.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划拨至获奖本人银行账户。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学籍档案。

3.学院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若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发生与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要求不相符的,将取消或追回所获得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1)吸烟、酗酒、大肆浪费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4)虚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