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燕政教字〔202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以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老师、短期受聘员工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认定与调查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学院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线索明确、证据充分的,视情况应当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应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可委托有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八条 对确定进行调查的举报,按照学术不端分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具体负责。
(一)涉及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教务处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二)涉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本科教学成果及奖励、教材、开放课程、慕课、多媒体课件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教务处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三)涉及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科技竞赛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校团委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四)其他方面的学术不端举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具体查实工作。
第九条 进入正式调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直接进入认定和处理程序。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应包括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业领域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校内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可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还应诉诸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形成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为匿名举报,只送达被举报人。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