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燕政教字[202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工作是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选拔优秀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 为贯彻阳光工程精神,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本着以“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订《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本科招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有关招生的各项工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 和规定;
(二)审定招生计划,负责招生计划的调整、审批;
(三)审定招生章程;
(四)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录取原则;
(五)负责招生专业考试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违纪的查处工作;
(六)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 展工作;
(二)编制上报招生计划;
(三)负责招生简章的编印,组织并做好招生的宣传咨询工作;
(四)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科招生章程、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合格榜、最终录取结果;
(五)做好考生报名工作;
(六)负责组织专业考试,做好命题、评卷、计分等工作;
(七)负责向各省招办报送招生计划、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八)严格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九)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制作和印发;
(十)协助学籍管理部门完成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的复查工作;
(十一)负责招生总结工作;
(十二)负责招生文件、数据、资料、新生档案的整理归档;
(十三)修改完善招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的制订,应严格按照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和要求,通过认真编制和落实招生计划,稳定发展规模,充实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专业考试
第八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对考试方式、内容、评分要点以及标准、记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报送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新生录取
第九条 新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按招生简章中录取原则以及各省分数线标准进行拟录取。
第十条 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及时打印《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严禁交给他人捎带和随意扣发。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须知》要注明报到的时间、地点及学校各部门的要求。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新生入学须知》《新生缴费指南》等有关材料向新生公示。
第十二条 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招生办公室须及时整理新生数据,负责报送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以便各部门做好新生入学准备工作。
第六章 新生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录取新生进行全方位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延期办理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录取原则等须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考生的正当权利。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生计划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工作纪律
(一)坚持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教职,不得参加命题、阅卷、面试等重要环节工作;
(二)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听从指挥,熟悉招生报名、监考、录取等各项业务;
(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在报名、出题、考试、阅卷、录取等招生工作的各项环节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釆取任何方式影响、干预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宴请,严禁参加他们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以及汽车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降低或调整录取标准。不准向考生及家长私下许愿。
第十八条 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禁止向学生乱收费。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查,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过去公布的有关招生管理条例与本条例相违背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