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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24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因考试作弊或者其它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处于处分期者;

(四)在学位论文写作、科学研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因学分、科研成果、论文评阅或答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不符合相应学位授予规定者;

(六)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因其他情况不能授予学位者;

(八)其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五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复议

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有异议,可在答辩决议宣布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复议申请一次,逾期不予受理。学位办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是否有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将审查后的复议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六条 通过论文答辩但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

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有异议,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了解有关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或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在学校公布。

第九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若发现有舞弊作伪、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鲁财大燕政教字〔2016〕1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