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在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行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先按所在专业大类培养,然后再按照当年公布的大类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为规范我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二条 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教学资源情况及专业招生人数,在所属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条 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发展、教学资源有效利用、教学 活动组织实施、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 分流范围
第五条 分流专业范围为所属招生大类所含的办学专业,各招生大类和所含专业的对应关系按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本指导意见和专业需求,制订当年的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专业分流前,教务处牵头、相关二级学院为学生做宣讲、动员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色,引导学生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专业。
第八条 因名额限制而未能满足所填志愿的学生,充分考虑学生意愿并结合学分绩点排名,对超出名额的学生,再次组织分流。
第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分流工作,包括组织学生填写分流申请、汇总申请、专业分流等工作;教务处完成分流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等工作。
第十条 分流工作一般安排在大类培养结束学期的 6-9 周内进行。
第十一条 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后,教务处于该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完成学籍异动工作。
第五章 分流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分流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对分流的学生进行相应学籍异动,按照分流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依据入学当年的招生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仅有一次在所属大类内专业分流的机会。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从 2020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2020 年 10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