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督导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调研和指导,实现督教、督学和督管职能。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督导结合,重在指导。
第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管理体制,督导机构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联系单位,并指定专人作为教学督导委员会联系人。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与教学督导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其加强教学督导业务学习,协助其开展教学检查、专题调研等教学督导工作,及时传达督导发现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对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年终总结并向分管教学院长报告等。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例会。
第四条 对于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充分重视,积极协调、组织落实,并及时作出答复,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效。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四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师德高尚,注重教育思想观念更新。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关注学校发展,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三)坚持原则、认真公正,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
(四)具有高级职称且有10年以上高校教龄,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聘任时一般不超过66周岁)。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一般由12名左右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的确定程序: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和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成员拟任人选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其他委员由各系、部、中心主任提名;主管教学院长审定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拟任名单;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拟任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发文聘任。
第八条 聘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教学督导员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应向主任或主管教学院长请假;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解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经主任报请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提前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实施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依据学校教学工作总体安排,会同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制定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向分管教学院长汇报一次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向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一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二)教学监督检查。对学校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及日常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填写“教学检查表”报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课堂听课。依据听课制度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随机听课或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开展针对性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涉及任课教师不少于5人,或涉及课程不少于5门),对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授课质量。如听课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如师德师风问题),应及时向开课系、部、中心和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专题调研。深入各教学及教学管理单位,召开师生座谈会,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如何提高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与管理部门和系、部、中心交流反馈情况,指导其改进工作。每学期至少调研一个专题,并形成调研报告。
(五)专项检查、评估。配合学校参与开展专业、课程、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检查、评估工作。
(六)每学期末,将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教学检查表、听课记录、专题调研报告等报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七)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完成学校需要教学督导委员会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要求
第十条 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完成好各项督导任务。
第十一条 指导方法科学、方式得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大局,以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十三条 加强学习,更新观念,熟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受聘教学督导员实行津贴制,每人每月800元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由学校统一支付,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供办公室及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代表学校执行督导任务,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相关人员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及时准确地为督导提供所需材料,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学督导员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干扰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将保护教学督导员的权益,对故意损害教学督导员名誉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