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教材管理规定
鲁财大燕政教字[2014]29号
教材管理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搞好教学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为适应我院教学管理的要求,做好教材管理的各项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材的选用
1、选用的教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高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2、教材应该选用受师生欢迎的、得到专家好评的公认的优秀教材。基础课所用教材原则上选用获奖教材,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也应尽量选用获奖教材。
3、选用教材的基本内容应该符合本门课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适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有利于学生的世界观、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二、教材的订购
1、凡我院本、专科教材的订购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参考库存提出初步意见,并详细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教材订购单》,经教研室研究后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汇总上报教学办公室,最后由分管院长审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自行订购教材。
2、新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一周内启动教材预订工作。各教学部门必须按规定日期向教学办公室报送《教材订购单》,订购单中需注明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主编、单价、使用班级、订购数量。
3、由于知识的不断更新,经济、管理类教材变化很快,为避免教材的积压浪费,在教材的订购数量上,基础课教材不超过二学年用量,专业课教材不超过二学期用量。教材订购计划一经报出不再变更,凡因擅自变更教材订购计划而造成的积压,其费用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学办公室通知校财务管理办公室从有关教学单位经费中扣除。
4、凡按规定订购的教材,有库存者,不得订购新教材,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库存教材而造成教材积压的,积压教材的经济损失由新订教材的教学单位承担。如确需更换新教材,须由各教学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办公室研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订购手续。
5、一门课原则上只能征订一种版本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需订购两种及以上版本的教材,应由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办公室研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预订手续。
6、教学办公室汇总教材订购信息后,应向通过学院认定的教材供应商进行采购,个别作者包销等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图书可以直接找作者采购,但其折扣率不得低于教材供应商的最低折扣率并须提供正规票据。
三、教材供应
1、教材的发放原则上以班为单位,每学期期末或开学初集中发放。做到课到书到,人书一套。
2、凡不属于学校计划内办班,教学办公室不负责教材供应。
3、凡转学、休学、复学、重修的学生,如部分教材已有变化,需购买新教材者,其教材费由本人直接结算。
4、选修课教材,按照学生所在班级为单位,统一汇总到教学办公室购买,原则上不对单个学生零售。
5、跟读生、进修生以班为单位集中到教学办公室购买,现款结算。
6、学生丢失教材需补购时,由学生到教学办公室按定价购买。图书教材办公室不对外单位出售教材。
7、任课教师所用教材到教学办公室领取,原则上每人每学期领取所教授课程的教材一套,不提供其他相关参考书。教师连续讲授同一门课,如教材无变化,三年内只可领取一次。
8、教学办公室只负责计划内教材的供应和管理,不承担各单位自己外订、外印教材的财务、搬运和保管工作。
四、教材结算
1、本、专科学生实行预收书款的办法,新生入学时一次性预交教材费,每学期进行结算,到毕业时结清,教材款多退少补。
2、对计划内招生的学生实行教材优惠政策,一律按进价结算。
3、学生个人购买教材(包括丢失教材),一律按教材定价结算。
4、学生所交教材款由院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每学年学生教材的订购。
5、公用教材款项从教学业务费中支出。
五、教材印刷
1、根据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凡需打印、扫描、誊印的教材,必须经教学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教学办公室同意后,提前三个月送稿。因送稿太晚,影响学生使用,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教师按时交稿,且稿件质量符合要求,因其他原因影响学生使用,由教学办公室负责。
2、凡誊印、复印的教材、讲义一律核定成本价,由图书教材办公室核价,教学办公室主任审批。
六、教材保管
1、教材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教材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建立教材实物帐及财务帐,每学年盘点一次。
2、书库内教材陈列要分门别类,及时做好教材出、入库登记工作。
3、书库应保持整齐、清洁,切实做好防火、防虫、防潮、防盗等项工作。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教材保管细则》。
4、建立教材档案。各种教材应保存1-2册,以备查阅。
七、报废及积压教材的处理办法
积压报废教材由有关专家鉴定,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每年核销一次。核销的书款由学校教材建设基金弥补。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学办公室。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