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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时间:2022-04-06 15:11:19    单位:    点击:

各处(室)、学院、中心、图书馆:

近年来,电动车电池充电引起的安全事故频发。某大学因学生将电瓶车电池带到宿舍内充电,爆炸引发火灾。2017年12月22日,山东省公安厅下发了《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鲁公通〔2017〕207号)文件。省教育厅领导也做出批示:要求各高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杜绝此行为。

为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从即日起禁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在实验室、教室、宿舍、图书馆、办公场所等公用房内对电动车电池充电,不得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请各部门切实重视电动车安全管理,有关部门要督促物业公司落实好本通知的要求。

本通知里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及其它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附件:山东省公安厅《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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