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思政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思政教育 -> 正文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16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完善学生处分条例,推动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普通高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成立“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并做出复查结论。

三、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人组成.

1、学院常务副院长担任主任,学院党总支书记担负副主任,负责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2、学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各一名负责人为委员。

3、院学生会一名学生代表、以及申诉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和一名学生代表,非申诉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受理学生申诉,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2、负责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会议;

3、负责将学生申诉材料和相关法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委员;

4、请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5、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召开至少2个工作日前,负责向申诉学生告知参加会议的委员会委员,会议时间和地点,并征求申诉学生是否对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等方面的意见;

6、负责向申诉学生和有关部门送达复查结论。

六、申诉程序及要求。

1、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2、书面申诉书应在以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异议:

(1)、原处理决定所适用的规定;

(2)、原处理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3)、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

(4)、原处理决定的公平性;

(5)、其他问题。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公开方式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对于涉及申诉学生和其他学生隐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保密。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查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以下人员出席,主任、副主任必须出席,第三条第二款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第三条第三款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表决制度,每个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的表决情况将记录在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委员会主任责令其回避。

7、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申诉人撤回申诉等情形外,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书。

8、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做出原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9、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审核到会人员的身份和人数,审查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人员;

2、申诉人发表申诉意见;

3、原处理单位代表说明情况;

4、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代表辩论,提出相关证据和证人;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提问,被提问人必须作答;

6、主持人宣布休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

八、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在申诉期间,学院原行政决定继续有效。

十、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籍的普通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